长乐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3月9日第一次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1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行社管理条例》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9)《福建省旅游条例》 (10)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1)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福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长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长乐市区域内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海难、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3.2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当地分管旅游工作领导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市政府、市旅游局及相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1.3.4分级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必须准确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责任、权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把握最佳应急处置时间,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行业指导科。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市旅游局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市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旅游领导应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辖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辖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旅游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 3.2 市旅游局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4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旅游者伤亡程度分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4.1.1 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4.1.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的,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4.1.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2 分级响应 4.2.1 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2 发生较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3 发生一般(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协助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 救援机制 5.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5.1.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市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2 市旅游局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1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对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市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市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及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市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市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市旅游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5.2.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及本地旅行社报告。 (2)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市旅游局应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5.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3.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市旅游局应指导、协助旅行社积极采取救援措施,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等情况,并向市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3.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和 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市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4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级应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5.5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必须经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或福州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福州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审核并统一发布。 6 信息报告 6.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报告。 6.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旅游局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旅游局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3 市旅游局接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 应急保障和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旅游局和旅游单位都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救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长乐市旅游事业局 2006年3月9日 添加时间:2006-4-11 |